宁波立法预防职务犯罪单位发生职务犯罪领导将受追究张建平
本报讯 昨天上午,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《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》。该条例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,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,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。在该项工作上有失责行为的,将受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。 该条例规定的预防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、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、部门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。条例规定,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,规范决策程序,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、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。国有企业、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,接受职工监督,并建立投资、资产处置、资金运作、物资采购、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。 新闻媒体对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,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,自觉接受监督。(张建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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